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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9-1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环境,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在资产管理提升资源配置活力,打造与学校高质量发展相符合的校园商业秩序,更好的为学校广大师生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是指租用食堂、宿舍以外的商业网点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在商业网点内针对师生开展商品批发、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

第三条  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二章 商业网点的准入

商业网点立项招租

(一)除现有南、北区商业网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学校国有资产设置外包性质的商业网点。设置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且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的原则。

(二)闲置商业网点由国资处组织总务部、招标采购办公室招租项目方案进行论证,报招标采购办公室采取竞标、谈判等方式确定经营者。中标单位及个人明确网点装修方案、经营方案,经国资处(审核两方案)、保卫处(审核消防是否符合要求)批准后方可营业。

(三)确定经营者后,由学校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经营者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赁费,先交费、后经营。

(四)经营合同到期后,由国资处组织总务部、招标采购办公室重新拟定招租项目方案。根据经营单位签约期内的表现,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单位或个人优先续签租赁。

第三章  商业网点的管理

凡校园内商业网点食堂、宿舍以及北区除外出租、经营、检查、监督等,由国资处统一管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收费性质的经营活动。

网点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违反合同规定者视为违约,将按照合同规定取缔其经营权。 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场所,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开展带有博彩性质的经营活动。

业户之间不得哄抬物价,恶性竞争,打架斗殴。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网点经营权。

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设施,确保所用学校资源的完好。发现使用的房屋和设施出现危及经营单位人身、财产和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维护并立即报告国资处国资处会同总务部、经营单位共同勘察,属于经营单位造成的,由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负责维修。

经营单位所用的水、电、暖、通讯等费用全部自己承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规定交纳。

校园商业网点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校园商业网点应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防设施和器材,网点要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如业户管理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学校经评估后进行相应处理直至解除经营合同,取消其经营权。

第十条 商业网点责任人须根据自己的经营业务办理相关的证件(如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务工人员登记表、人员暂住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并向国资处登记备案。证照不全不得营业。接受学校国资处、保卫处的消防、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 商业网点依照法规规范经营,用合同约束行为。各网点经营者应在合同期满前个月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系洽谈解约或续约事宜;在合同结束前一月内未前来联系者,将视为放弃,学校可对该商业网点另行规划和确定经营者。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 商业网点违反本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经营合同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解除合同,限期离开校园,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 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张贴、放置、悬挂的商业活动和赞助活动各类宣传品的内容、形式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及时予以制止、取缔外,一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   校园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违者,由保卫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十五 本办法依据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